小额股票配资 金融监管总局: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5%

时间:2024-09-16 23:22 点击:55 次

小额股票配资 金融监管总局: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5%

事件:2024年7月11日,公司发布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。预计24H1公司归母净利润达7.19-7.97亿元,同比+40%-55%,取中值同比+47%;扣非归母净利润达7.00-7.75亿元,同比+60%-77%,取中值同比+68%。经测算,24Q2公司归母净利润达6.17-6.94亿元,同比+37%-54%,取中值同比+46%;扣非归母净利润达5.97-6.72亿元,同比+57%-76%,取中值同比+66%。

注:鸡苗报价混乱,厂家高报低开,大小厂鸡苗价格差异巨大,实际价格根据产品行情、消费、鸡苗出孵现状分析,预计近期鸡苗价格呈稳中偏弱为主;种蛋报价涨1毛。

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

  金发〔2024〕18号

  各金融监管局,各人身保险公司,保险业协会:

  为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,适应市场形势变化,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,切实提高人身保险业负债质量,现就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24年9月1日起,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5%,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.5%执行;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

  二、自2024年10月1日起,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0%,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.0%执行;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.5%,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.5%执行;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

  三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。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、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、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,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,由保险业协会发布。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。达到触发条件后,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,及时调整产品定价。

  四、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,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,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,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,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。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、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,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,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,合理引导客户预期。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,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。

  五、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。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,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。

  六、深化“报行合一”,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、科学化管理。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,应当标明个人代理、互联网代理、银邮代理、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,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(即可用总费用水平)和费用结构。

  七、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,优化产品开发设计,稳步调整产品结构,不断拓展和丰富保险保障的内涵和外延,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。

  八、要强化销售行为管理,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,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、产品分类、差异授权。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,根据消费者需求、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,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。

  九、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,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开发、切换、停售、销售管理、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。

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

  2024年8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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